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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时间:2012-10-31 20:39:13 来源: 作者: 阅读: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的提出,适应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首次把“社会更加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出来。2004年9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2005年2月,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阐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和主要任务。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积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同志再次强调要坚定不移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实现了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新突破,反映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新认识,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深刻反映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充分体现了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具有重大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价值,对于推进党和人民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